对方只有交强险怎么办,武汉交通肇事律师讲差额追偿
时间:2026-10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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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》(发布于2020年9月10日,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施)明确了以下内容:
一、新交强险责任限额(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的事故适用)
被保险人有责任时,每次事故责任限额:
-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:18万元
-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:1.8万元
-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:0.2万元
被保险人无责任时:
-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:1.8万元
-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:1800元
-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:100元
相比改革前的责任限额,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,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。
二、费率浮动系数
全国各地区费率浮动系数由原来1类细分为5类(A—E方案),浮动比率上限保持30%不变,下浮由原来最低的-30%扩大到-50%。其中湖北适用E方案:
- 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:下浮10%
-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:下浮20%
-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:下浮30%
- 上一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事故:0%
- 上一年度发生两次及以上有责任事故:上浮10%
- 上一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:上浮30%
三、过渡安排
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,新、老交强险保单均按新的责任限额执行。
官方可核实出处: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(原银保监会)发布的上述公告原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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